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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置、安裝、改造、修理
第八條 需要設置電梯的建設項目,電梯選型、數量配置、供電電源及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的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
第九條 安裝使用的載人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jiān)測裝置。
提倡電梯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yǎng)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jiān)測系統(tǒng),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jiān)測。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提供必要備件和技術支持。
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格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的,應當在改造、修理告知書中注明。
第十一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施工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二)如實填寫施工相關記錄或者報告;
(三)對更換的電梯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質量保證,并履行保修義務;
(四)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五)不得將安裝、改造、修理業(yè)務再委托給其他單位;
(六)不得出借、出租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資質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質量證明書、產品銘牌中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完善相關技術資料,并對改造后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修理單位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監(jiān)督檢驗;未經監(jiān)督檢驗或者監(jiān)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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